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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住房公积金归〔2017〕4号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的
通 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绵阳市建设服务型政府行动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函〔2017〕131号)文件精神,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为全面提升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服务总体质量和水平,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有关流程调整如下:
一、缴存职工办理除销户(离职、调动、退休、死亡、其它等销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再提供单位盖章的《绵阳市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缴存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原件,相应提取资料原件,在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申请办理。若缴存职工有多个账户的,需先办理转移合并以后办理提取。缴存职工账户封存以后,在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只能办理销户提取。
二、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工作人员凭业务系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台账信息直接受理,缴存职工不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和还款明细;缴存职工的贷款台账信息不完整的,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补充完善前,缴存职工仍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和还款明细。
三、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到绵阳市辖区以外业务时,缴存职工需要到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收到住建部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接收申请后,通知其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时,需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下才予以受理,职工不再提供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
职工在绵阳辖区内有多个账户的,需先办理市内转移。
四、缴存职工申请将绵阳市辖区以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到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时,缴存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见附件1),到其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缴存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办理。
五、缴存职工申请将绵阳市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缴存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绵阳市住房公积金市内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到其现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缴存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单位盖章的《绵阳市住房公积金市内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办理。
六、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个人收入证明材料。借款人递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再提供工资流水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其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公积金贷款公式中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非缴存职工月收入不再纳入贷款额度公式计算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乘以还款能力系数扣除家庭其它贷款月还款额的余额。家庭收入为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的总和,还款能力系数按45%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如借款人配偶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公积金账户属于封存的缴存职工,其月收入按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核定(对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其月收入核定不得高于其工资卡银行流水中明确标注工资、奖金、绩效等稳定收入计算,且不得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七、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1: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申请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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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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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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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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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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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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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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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地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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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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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声明: 1.授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中心)将本人以上信息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传递到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将转入资金计入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2.授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中心)于接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为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手续。 3.住房公积金转移实际金额以转出地办理账户转出时的账户本金余额及计结利息合计为准。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以上事宜,承诺上述信息真实有效,现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心、管理部业务审核章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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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市内转移申请表
申请职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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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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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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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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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个人住房 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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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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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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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个人住房 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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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明:本人承诺上述填写信息真实有效,同意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原单位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入新单位,若因本人填写信息有误等原因产出的一切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字(捺指印): 年 月 日
(中心、管理部业务审核章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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