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一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356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0]3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财政下达的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江油一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以上级财政和教育部门通知为准,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已享受了小平助学金、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各类资助的同学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助学金。
第七条 已享受了学校减免的同学在自愿放弃减免资格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本助学金。
第八条 凡受到学校行政或党团组织处分未取消或虽已取消但不满三个月的一律不得申请本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发放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
2、各年级各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初审;
3、各年级按照分配的名额等额报送学校,学校复审;
4、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即发放助学金。
第十条 各级在审核学生申请时必须坚持以家庭经济困难为基本原则,不得与学业成绩硬挂钩。
第十一条 学校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办理银行储蓄卡,将助学金直接存在银行卡上。
第十二条 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年级分管领导、年级主任、总务主任、政教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总务主任、政教主任和各年级分管德育工作的副主任组成,总务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该办公室设总务处,作为国家助学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办公室要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据情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行政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行政会通过并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