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高技〔2017〕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办、财政厅、审计厅、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中央编办、财政部、审计署制定了《加快推进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